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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阪办公室

〒550-0022
大阪府大阪市西区本田 2-7-20
山甚大楼 203 室

电话 +81-6-6684-8001 / 传真 +81-6-6684-8002
邮箱 nathan.huang.travel@gmail.com

许可与合规
  • 旅行业登记大阪府知事登记旅行业 第 3-3338 号
  • 包车运输与持牌运输公司合作运营
  • 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(JATA)正会员
  • 旅行业务处理管理者黄 豪(Nathan Huang)
  • 业务范围日本国内旅行

「旅行,不是由所到之处定义,
而是由当下触动的感受所铭记。」

© 2026 GAISHI CO., LTD.OSAKA · JAPAN
⚠️本页面以日文为具法律效力的原文,其他语言翻译仅供参考,不具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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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GAL

标准旅行业约款

本约款依日本观光厅长公示的标准旅行业约款,规定凱思株式会社与旅客(以下简称"客户")间签订旅行合同的条件。本公司主要提供订制企划旅行合同(第 3 编)与手配旅行合同(第 4 编)。

目录
  • 第 1 编 总则
  • 第 2 编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
  • 第 3 编 订制企划旅行合同 ⭐
  • 第 4 编 手配旅行合同 ⭐
  • 第 5 编 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
  • 第 6 编 旅行咨询合同
第 1 编

总则

第 1 条 适用范围

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行合同,依本约款规定。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法律或一般确立的惯例。

第 2 条 用语定义

本约款所使用之用语意义如下:

  • "企划旅行":本公司预先制作行程并实施的旅行,分为"募集型企划旅行"与"订制企划旅行"。
  • "募集型企划旅行":本公司以固定费用招募参加者的旅行(如套装行程)。
  • "订制企划旅行":依客户委托制作行程的旅行(订制旅行 · 客制行程 · MICE · 研学等)。
  • "手配旅行":依客户委托,本公司安排交通、住宿、体验等旅行服务的旅行。
  • "国内旅行":仅限于日本国内的旅行。
  • "海外旅行":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。
第 2 编

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

本公司目前不提供募集型企划旅行,但作为行业标准保留本约款的此章节。若日后提供此类旅行,将依日本观光厅公示的标准旅行业约款 ·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,另行制定并公布。

第 3 编 ⭐ 核心

订制企划旅行合同

第 1 章 总则

第 1 条 适用范围

本编适用于本公司依客户委托制定行程并实施的旅行(以下简称"订制企划旅行")合同。

第 2 条 用语定义

"企划书"是指本公司依客户委托制作的、记载行程 · 费用 · 条件等的书面或电子文件。

第 2 章 合同的订立

第 3 条 合同的申请

希望订立订制企划旅行合同的客户,需填写本公司指定申请书并连同申请金提交。若客户以电话 · 邮寄 · 传真 · 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表示申请意向,自本公司表示承诺时起视为预订。

第 4 条 拒绝订立合同

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本公司可不承诺订立订制企划旅行合同:

  • 本公司业务上有特殊情况时。
  • 认定客户为黑社会成员或相关反社会势力时。
  • 客户可能对其他客户或本公司造成困扰,或妨碍团体行动顺畅时。
  • 有相当理由认定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旅行时。
  •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执行业务或订立合同时。

第 5 条 合同成立时点

订制企划旅行合同自本公司承诺订立并收取申请金时成立。申请金作为旅行费用或取消费的一部分处理。

第 6 条 合同书面的交付

合同成立后,本公司应及时向客户交付载明行程 · 服务内容 · 旅行费用及其他条款的合同书面。

第 3 章 合同的变更

第 7 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

客户与本公司可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。非本公司过失且基于客户需求的变更,所产生费用将加入旅行费用。

第 8 条 旅行费用的变更

因运输 · 住宿等费用调整、汇率变动或合同内容变更导致旅行费用变化时,本公司应将变更后费用告知客户并取得同意。

第 4 章 合同的解除

第 9 条 旅客解除权(出发前)

客户可随时按下表支付取消费,解除订制企划旅行合同。

取消时点(国内旅行)取消费率
出发日 30 天前以上免费
30 天前 ~ 8 天前团费的 20%
7 天前 ~ 2 天前团费的 30%
出发前一日团费的 40%
当日(出发前)团费的 50%
出发后 · 无联系未参加团费的 100%
取消时点(海外旅行)取消费率
出发日 40 天前以上免费
40 天前 ~ 31 天前团费的 10%
30 天前 ~ 3 天前团费的 20%
2 天前 ~ 当日团费的 50%
出发后 · 无联系未参加团费的 100%

第 10 条 旅客解除权(出发后)

客户因自身原因在旅行开始后中止旅行,本公司对客户未使用的服务,不承担退款责任。

第 11 条 本公司解除权(出发前)

下列情形下,本公司可在向客户说明理由后于出发前解除合同。此种情况不收取消费。

  • 客户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请金或旅行费用时。
  • 依客户年龄 · 健康状况等判断,本公司认为难以安全实施旅行时。
  • 因天灾、战乱、暴动、运输 · 住宿服务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按合同内容安全顺畅实施旅行不可能或极有可能不可能时。

第 12 条 本公司解除权(出发后)

下列情形下,即便已出发,本公司亦可中止部分或全部旅行。此种情况已提供之服务由客户承担费用。

  • 客户不听从本公司指示,或扰乱团体行动纪律,妨碍安全顺畅实施旅行时。
  • 因天灾、战乱、暴动、运输 · 住宿服务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旅行安全顺畅实施不可能时。

第 13 条 取消费规定特例

本第 4 章取消费规定,在客户与本公司间另有约定(如企业 MICE)时,依该约定执行。

第 5 章 团体合同

第 14 条 团体合同的适用

多名客户依同一行程旅行并指定责任代表(以下简称"合同代表人")申请时,本约款以该代表为相对方适用。

第 15 条 合同代表人

合同代表人就团体所有客户的权利义务被视为拥有完整代理权,本公司向该代表人发送各项通知。

第 6 章 行程管理

第 16 条 本公司行程管理责任

本公司为使客户安全顺畅旅行,负责服务提供确认 · 行程变更时的安排及其他必要业务。

第 17 条 执行行程管理之人员

本公司依旅行性质,通过领队 · 当地工作人员 · 当地手配旅行业者或代理店等执行行程管理业务。

第 7 章 责任

第 18 条 本公司责任

本公司在履行本合同时,因本公司或其代办手配人的故意或过失致客户受损,负赔偿责任,但需自损害发生翌日起 2 年内通知本公司。

第 19 条 特别补偿

对客户参加订制企划旅行期间因急速偶然之外来事故,致其身体 · 生命 · 行李一定损害,本公司依特别补偿规程支付补偿金与慰问金。

第 8 章 赔偿金

第 20 条 行程保证

对合同书面所载重要事项,因非本公司过失之事由变更时,本公司支付变更补偿金。详情依另行制定的行程保证规程。

第 4 编 ⭐ 核心

手配旅行合同

第 1 章 总则

第 1 条 适用范围

本编适用于依客户委托,本公司安排运输 · 住宿 · 体验 · 票务等单项旅行服务的合同(以下简称"代办旅行合同")。

第 2 条 代办义务的终结

本公司在完成客户委托旅行服务的预订 · 手配时,视为已履行代办义务。本公司并不直接承担旅行服务提供本身。

第 2 章 合同的订立

第 3 条 合同的申请

希望订立代办旅行合同的客户,需填写本公司指定申请书并连同申请金提交。

第 4 条 合同成立时点

代办旅行合同自本公司承诺订立并收取申请金时成立。

第 5 条 旅行费用

旅行费用包含客户委托之旅行服务所需运费 · 料金、旅行相关费用,以及本公司代办手续费。

第 3 章 合同的变更

第 6 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

依客户委托变更合同内容时,本公司可向客户收取变更所需手续费及追加费用。

第 4 章 合同的解除

第 7 条 旅客解除权

客户可随时支付下列费用解除代办旅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:

  • 本公司已提供之旅行服务费用。
  • 本公司应支付的取消费 · 违约金及其他费用。
  • 本公司代办手续费(依手配阶段全部或部分)。

第 8 条 本公司解除权

客户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请金或旅行费用,或代办难以继续时,本公司可解除代办旅行合同。

第 9 条 取消费规定

代办旅行合同的取消费,依各旅行服务提供者规定。具体取消费率于合同订立时另以书面告知。

第 5 章 旅行费用

第 10 条 旅行费用

客户应于本公司指定期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。

第 11 条 旅行费用结算

合同订立后,因汇率变动 · 燃油附加费调整或其他情况,使应付旅行服务提供机关之运费 · 料金大幅变化时,本公司经客户同意后结算旅行费用。

第 6 章 责任与免责

第 12 条 本公司责任

本公司在履行代办义务时,因本公司或其代办手配人的故意或过失致客户受损,负赔偿责任。

第 13 条 免责

就依代办旅行合同手配之旅行服务,客户与旅行服务提供机关间发生之纠纷 · 损害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但本公司有过失时不在此限。

第 5 编

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

本公司可依客户委托,代办护照申请 · 续期、签证申请 · 续期、出入境书面文件等手续。本编适用于此类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。代办手续费、必备资料及所需时间将按案件个别告知。

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并非客户与各国使馆 · 领事馆 · 公共机关之间的合同,而是由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办理。手续结果(签证发放与否等)本公司不予保证。

第 6 编

旅行咨询合同

本公司可依客户委托,提供旅行计划咨询 · 建议、报价单制作、旅行信息提供等业务。本编适用于此类旅行咨询合同。咨询费用与服务范围将按案件个别告知。

仅签订旅行咨询合同时,本公司不承担旅行服务手配义务。若客户日后委托本公司办理手配,需另行签订订制企划旅行合同或手配旅行合同。

施行日:2026 年 6 月 1 日
最近修订日:─

凱思株式会社 / Gaishi Co., Ltd.
代表取缔役 丁 建萍
旅行业登记号:大阪府知事登记旅行业 第 3-3338 号
一般社团法人 日本旅行业协会(JATA)正会员:正会员
彦GENKO TRAVEL
凱思株式会社 / Gaishi Co., Ltd.〒550-0022 大阪府大阪市西区本田 2-7-20 山甚大楼 203 室
TEL 06-6684-8001 · FAX 06-6684-8002
Email  nathan.huang.travel@gmail.com
大阪府知事登録旅行業第3-3338号
JATA日本旅行業協会正会員
© 2026 Gaishi Co., Ltd. All Rights Reserved.
一般社団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会(JATA)正会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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