总则
第 1 条 适用范围
本公司与旅客签订的旅行合同,依本约款规定。本约款未规定的事项,依法律或一般确立的惯例。
第 2 条 用语定义
本约款所使用之用语意义如下:
- "企划旅行":本公司预先制作行程并实施的旅行,分为"募集型企划旅行"与"订制企划旅行"。
- "募集型企划旅行":本公司以固定费用招募参加者的旅行(如套装行程)。
- "订制企划旅行":依客户委托制作行程的旅行(订制旅行 · 客制行程 · MICE · 研学等)。
- "手配旅行":依客户委托,本公司安排交通、住宿、体验等旅行服务的旅行。
- "国内旅行":仅限于日本国内的旅行。
- "海外旅行":除国内旅行以外的旅行。
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
本公司目前不提供募集型企划旅行,但作为行业标准保留本约款的此章节。若日后提供此类旅行,将依日本观光厅公示的标准旅行业约款 · 募集型企划旅行合同部分,另行制定并公布。
订制企划旅行合同
第 1 章 总则
第 1 条 适用范围
本编适用于本公司依客户委托制定行程并实施的旅行(以下简称"订制企划旅行")合同。
第 2 条 用语定义
"企划书"是指本公司依客户委托制作的、记载行程 · 费用 · 条件等的书面或电子文件。
第 2 章 合同的订立
第 3 条 合同的申请
希望订立订制企划旅行合同的客户,需填写本公司指定申请书并连同申请金提交。若客户以电话 · 邮寄 · 传真 · 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表示申请意向,自本公司表示承诺时起视为预订。
第 4 条 拒绝订立合同
有下列情形之一时,本公司可不承诺订立订制企划旅行合同:
- 本公司业务上有特殊情况时。
- 认定客户为黑社会成员或相关反社会势力时。
- 客户可能对其他客户或本公司造成困扰,或妨碍团体行动顺畅时。
- 有相当理由认定客户因自身原因无法完成旅行时。
-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合执行业务或订立合同时。
第 5 条 合同成立时点
订制企划旅行合同自本公司承诺订立并收取申请金时成立。申请金作为旅行费用或取消费的一部分处理。
第 6 条 合同书面的交付
合同成立后,本公司应及时向客户交付载明行程 · 服务内容 · 旅行费用及其他条款的合同书面。
第 3 章 合同的变更
第 7 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
客户与本公司可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。非本公司过失且基于客户需求的变更,所产生费用将加入旅行费用。
第 8 条 旅行费用的变更
因运输 · 住宿等费用调整、汇率变动或合同内容变更导致旅行费用变化时,本公司应将变更后费用告知客户并取得同意。
第 4 章 合同的解除
第 9 条 旅客解除权(出发前)
客户可随时按下表支付取消费,解除订制企划旅行合同。
| 取消时点(国内旅行) | 取消费率 |
|---|---|
| 出发日 30 天前以上 | 免费 |
| 30 天前 ~ 8 天前 | 团费的 20% |
| 7 天前 ~ 2 天前 | 团费的 30% |
| 出发前一日 | 团费的 40% |
| 当日(出发前) | 团费的 50% |
| 出发后 · 无联系未参加 | 团费的 100% |
| 取消时点(海外旅行) | 取消费率 |
|---|---|
| 出发日 40 天前以上 | 免费 |
| 40 天前 ~ 31 天前 | 团费的 10% |
| 30 天前 ~ 3 天前 | 团费的 20% |
| 2 天前 ~ 当日 | 团费的 50% |
| 出发后 · 无联系未参加 | 团费的 100% |
第 10 条 旅客解除权(出发后)
客户因自身原因在旅行开始后中止旅行,本公司对客户未使用的服务,不承担退款责任。
第 11 条 本公司解除权(出发前)
下列情形下,本公司可在向客户说明理由后于出发前解除合同。此种情况不收取消费。
- 客户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请金或旅行费用时。
- 依客户年龄 · 健康状况等判断,本公司认为难以安全实施旅行时。
- 因天灾、战乱、暴动、运输 · 住宿服务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按合同内容安全顺畅实施旅行不可能或极有可能不可能时。
第 12 条 本公司解除权(出发后)
下列情形下,即便已出发,本公司亦可中止部分或全部旅行。此种情况已提供之服务由客户承担费用。
- 客户不听从本公司指示,或扰乱团体行动纪律,妨碍安全顺畅实施旅行时。
- 因天灾、战乱、暴动、运输 · 住宿服务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旅行安全顺畅实施不可能时。
第 13 条 取消费规定特例
本第 4 章取消费规定,在客户与本公司间另有约定(如企业 MICE)时,依该约定执行。
第 5 章 团体合同
第 14 条 团体合同的适用
多名客户依同一行程旅行并指定责任代表(以下简称"合同代表人")申请时,本约款以该代表为相对方适用。
第 15 条 合同代表人
合同代表人就团体所有客户的权利义务被视为拥有完整代理权,本公司向该代表人发送各项通知。
第 6 章 行程管理
第 16 条 本公司行程管理责任
本公司为使客户安全顺畅旅行,负责服务提供确认 · 行程变更时的安排及其他必要业务。
第 17 条 执行行程管理之人员
本公司依旅行性质,通过领队 · 当地工作人员 · 当地手配旅行业者或代理店等执行行程管理业务。
第 7 章 责任
第 18 条 本公司责任
本公司在履行本合同时,因本公司或其代办手配人的故意或过失致客户受损,负赔偿责任,但需自损害发生翌日起 2 年内通知本公司。
第 19 条 特别补偿
对客户参加订制企划旅行期间因急速偶然之外来事故,致其身体 · 生命 · 行李一定损害,本公司依特别补偿规程支付补偿金与慰问金。
第 8 章 赔偿金
第 20 条 行程保证
对合同书面所载重要事项,因非本公司过失之事由变更时,本公司支付变更补偿金。详情依另行制定的行程保证规程。
手配旅行合同
第 1 章 总则
第 1 条 适用范围
本编适用于依客户委托,本公司安排运输 · 住宿 · 体验 · 票务等单项旅行服务的合同(以下简称"代办旅行合同")。
第 2 条 代办义务的终结
本公司在完成客户委托旅行服务的预订 · 手配时,视为已履行代办义务。本公司并不直接承担旅行服务提供本身。
第 2 章 合同的订立
第 3 条 合同的申请
希望订立代办旅行合同的客户,需填写本公司指定申请书并连同申请金提交。
第 4 条 合同成立时点
代办旅行合同自本公司承诺订立并收取申请金时成立。
第 5 条 旅行费用
旅行费用包含客户委托之旅行服务所需运费 · 料金、旅行相关费用,以及本公司代办手续费。
第 3 章 合同的变更
第 6 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
依客户委托变更合同内容时,本公司可向客户收取变更所需手续费及追加费用。
第 4 章 合同的解除
第 7 条 旅客解除权
客户可随时支付下列费用解除代办旅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:
- 本公司已提供之旅行服务费用。
- 本公司应支付的取消费 · 违约金及其他费用。
- 本公司代办手续费(依手配阶段全部或部分)。
第 8 条 本公司解除权
客户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请金或旅行费用,或代办难以继续时,本公司可解除代办旅行合同。
第 9 条 取消费规定
代办旅行合同的取消费,依各旅行服务提供者规定。具体取消费率于合同订立时另以书面告知。
第 5 章 旅行费用
第 10 条 旅行费用
客户应于本公司指定期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费用。
第 11 条 旅行费用结算
合同订立后,因汇率变动 · 燃油附加费调整或其他情况,使应付旅行服务提供机关之运费 · 料金大幅变化时,本公司经客户同意后结算旅行费用。
第 6 章 责任与免责
第 12 条 本公司责任
本公司在履行代办义务时,因本公司或其代办手配人的故意或过失致客户受损,负赔偿责任。
第 13 条 免责
就依代办旅行合同手配之旅行服务,客户与旅行服务提供机关间发生之纠纷 · 损害,本公司不承担责任。但本公司有过失时不在此限。
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
本公司可依客户委托,代办护照申请 · 续期、签证申请 · 续期、出入境书面文件等手续。本编适用于此类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。代办手续费、必备资料及所需时间将按案件个别告知。
出入境手续代办合同并非客户与各国使馆 · 领事馆 · 公共机关之间的合同,而是由本公司作为客户代理人办理。手续结果(签证发放与否等)本公司不予保证。
旅行咨询合同
本公司可依客户委托,提供旅行计划咨询 · 建议、报价单制作、旅行信息提供等业务。本编适用于此类旅行咨询合同。咨询费用与服务范围将按案件个别告知。
仅签订旅行咨询合同时,本公司不承担旅行服务手配义务。若客户日后委托本公司办理手配,需另行签订订制企划旅行合同或手配旅行合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