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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阪辦公室

〒550-0022
大阪府大阪市西區本田 2-7-20
山甚大廈 203 室

電話 +81-6-6684-8001 / 傳真 +81-6-6684-8002
郵箱 nathan.huang.travel@gmail.com

許可與合規
  • 旅行業登記大阪府知事登記旅行業 第 3-3338 號
  • 包車運輸與持牌運輸公司合作營運
  • 一般社團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會(JATA)正會員
  • 旅行業務處理管理者黃 豪(Nathan Huang)
  • 業務範圍日本國內旅行

「旅行,不是由所到之處定義,
而是由當下觸動的感受所銘記。」

© 2026 GAISHI CO., LTD.OSAKA · JAPAN
⚠️本頁面以日文為具法律效力的原文,其他語言翻譯僅供參考,不具法律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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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EGAL

標準旅行業約款

本約款依日本觀光廳長公示的標準旅行業約款,規定凱思株式會社與旅客(以下簡稱「客戶」)間簽訂旅行合約的條件。本公司主要提供訂製企劃旅行合約(第 3 編)與手配旅行合約(第 4 編)。

目錄
  • 第 1 編 總則
  • 第 2 編 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
  • 第 3 編 訂製企劃旅行合約 ⭐
  • 第 4 編 手配旅行合約 ⭐
  • 第 5 編 出入境手續代辦合約
  • 第 6 編 旅行諮詢合約
第 1 編

總則

第 1 條 適用範圍

本公司與旅客簽訂的旅行合約,依本約款規定。本約款未規定的事項,依法律或一般確立的慣例。

第 2 條 用語定義

本約款所使用之用語意義如下:

  • 「企劃旅行」:本公司預先製作行程並實施的旅行,分為「募集型企劃旅行」與「訂製企劃旅行」。
  • 「募集型企劃旅行」:本公司以固定費用招募參加者的旅行(如套裝行程)。
  • 「訂製企劃旅行」:依客戶委託製作行程的旅行(訂製旅行 · 客製行程 · MICE · 研學等)。
  • 「手配旅行」:依客戶委託,本公司安排交通、住宿、體驗等旅行服務的旅行。
  • 「國內旅行」:僅限於日本國內的旅行。
  • 「海外旅行」:除國內旅行以外的旅行。
第 2 編

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

本公司目前不提供募集型企劃旅行,但作為行業標準保留本約款的此章節。若日後提供此類旅行,將依日本觀光廳公示的標準旅行業約款 · 募集型企劃旅行合約部分,另行制定並公布。

第 3 編 ⭐ 核心

訂製企劃旅行合約

第 1 章 總則

第 1 條 適用範圍

本編適用於本公司依客戶委託制定行程並實施的旅行(以下簡稱「訂製企劃旅行」)合約。

第 2 條 用語定義

「企劃書」是指本公司依客戶委託製作的、記載行程 · 費用 · 條件等的書面或電子檔案。

第 2 章 合約的訂立

第 3 條 合約的申請

希望訂立訂製企劃旅行合約的客戶,需填寫本公司指定申請書並連同申請金提交。若客戶以電話 · 郵寄 · 傳真 · 郵件或其他通訊方式表示申請意向,自本公司表示承諾時起視為預訂。

第 4 條 拒絕訂立合約

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本公司可不承諾訂立訂製企劃旅行合約:

  • 本公司業務上有特殊情況時。
  • 認定客戶為黑社會成員或相關反社會勢力時。
  • 客戶可能對其他客戶或本公司造成困擾,或妨礙團體行動順暢時。
  • 有相當理由認定客戶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旅行時。
  • 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合執行業務或訂立合約時。

第 5 條 合約成立時點

訂製企劃旅行合約自本公司承諾訂立並收取申請金時成立。申請金作為旅行費用或取消費的一部分處理。

第 6 條 合約書面的交付

合約成立後,本公司應及時向客戶交付載明行程 · 服務內容 · 旅行費用及其他條款的合約書面。

第 3 章 合約的變更

第 7 條 合約內容的變更

客戶與本公司可經協商一致變更合約內容。非本公司過失且基於客戶需求的變更,所產生費用將加入旅行費用。

第 8 條 旅行費用的變更

因運輸 · 住宿等費用調整、匯率變動或合約內容變更導致旅行費用變化時,本公司應將變更後費用告知客戶並取得同意。

第 4 章 合約的解除

第 9 條 旅客解除權(出發前)

客戶可隨時按下表支付取消費,解除訂製企劃旅行合約。

取消時點(國內旅行)取消費率
出發日 30 天前以上免費
30 天前 ~ 8 天前團費的 20%
7 天前 ~ 2 天前團費的 30%
出發前一日團費的 40%
當日(出發前)團費的 50%
出發後 · 無聯絡未參加團費的 100%
取消時點(海外旅行)取消費率
出發日 40 天前以上免費
40 天前 ~ 31 天前團費的 10%
30 天前 ~ 3 天前團費的 20%
2 天前 ~ 當日團費的 50%
出發後 · 無聯絡未參加團費的 100%

第 10 條 旅客解除權(出發後)

客戶因自身原因在旅行開始後中止旅行,本公司對客戶未使用的服務,不承擔退款責任。

第 11 條 本公司解除權(出發前)

下列情形下,本公司可在向客戶說明理由後於出發前解除合約。此種情況不收取消費。

  • 客戶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請金或旅行費用時。
  • 依客戶年齡 · 健康狀況等判斷,本公司認為難以安全實施旅行時。
  • 因天災、戰亂、暴動、運輸 · 住宿服務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按合約內容安全順暢實施旅行不可能或極有可能不可能時。

第 12 條 本公司解除權(出發後)

下列情形下,即便已出發,本公司亦可中止部分或全部旅行。此種情況已提供之服務由客戶承擔費用。

  • 客戶不聽從本公司指示,或擾亂團體行動紀律,妨礙安全順暢實施旅行時。
  • 因天災、戰亂、暴動、運輸 · 住宿服務中止、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抗力,使旅行安全順暢實施不可能時。

第 13 條 取消費規定特例

本第 4 章取消費規定,在客戶與本公司間另有約定(如企業 MICE)時,依該約定執行。

第 5 章 團體合約

第 14 條 團體合約的適用

多名客戶依同一行程旅行並指定責任代表(以下簡稱「合約代表人」)申請時,本約款以該代表為相對方適用。

第 15 條 合約代表人

合約代表人就團體所有客戶的權利義務被視為擁有完整代理權,本公司向該代表人發送各項通知。

第 6 章 行程管理

第 16 條 本公司行程管理責任

本公司為使客戶安全順暢旅行,負責服務提供確認 · 行程變更時的安排及其他必要業務。

第 17 條 執行行程管理之人員

本公司依旅行性質,透過領隊 · 當地工作人員 · 當地手配旅行業者或代理店等執行行程管理業務。

第 7 章 責任

第 18 條 本公司責任

本公司在履行本合約時,因本公司或其代辦手配人的故意或過失致客戶受損,負賠償責任,但需自損害發生翌日起 2 年內通知本公司。

第 19 條 特別補償

對客戶參加訂製企劃旅行期間因急速偶然之外來事故,致其身體 · 生命 · 行李一定損害,本公司依特別補償規程支付補償金與慰問金。

第 8 章 賠償金

第 20 條 行程保證

對合約書面所載重要事項,因非本公司過失之事由變更時,本公司支付變更補償金。詳情依另行制定的行程保證規程。

第 4 編 ⭐ 核心

手配旅行合約

第 1 章 總則

第 1 條 適用範圍

本編適用於依客戶委託,本公司安排運輸 · 住宿 · 體驗 · 票務等單項旅行服務的合約(以下簡稱「代辦旅行合約」)。

第 2 條 代辦義務的終結

本公司在完成客戶委託旅行服務的預訂 · 手配時,視為已履行代辦義務。本公司並不直接承擔旅行服務提供本身。

第 2 章 合約的訂立

第 3 條 合約的申請

希望訂立代辦旅行合約的客戶,需填寫本公司指定申請書並連同申請金提交。

第 4 條 合約成立時點

代辦旅行合約自本公司承諾訂立並收取申請金時成立。

第 5 條 旅行費用

旅行費用包含客戶委託之旅行服務所需運費 · 料金、旅行相關費用,以及本公司代辦手續費。

第 3 章 合約的變更

第 6 條 合約內容的變更

依客戶委託變更合約內容時,本公司可向客戶收取變更所需手續費及追加費用。

第 4 章 合約的解除

第 7 條 旅客解除權

客戶可隨時支付下列費用解除代辦旅行合約的全部或部分:

  • 本公司已提供之旅行服務費用。
  • 本公司應支付的取消費 · 違約金及其他費用。
  • 本公司代辦手續費(依手配階段全部或部分)。

第 8 條 本公司解除權

客戶未在指定期日支付申請金或旅行費用,或代辦難以繼續時,本公司可解除代辦旅行合約。

第 9 條 取消費規定

代辦旅行合約的取消費,依各旅行服務提供者規定。具體取消費率於合約訂立時另以書面告知。

第 5 章 旅行費用

第 10 條 旅行費用

客戶應於本公司指定期日前向本公司支付旅行費用。

第 11 條 旅行費用結算

合約訂立後,因匯率變動 · 燃油附加費調整或其他情況,使應付旅行服務提供機關之運費 · 料金大幅變化時,本公司經客戶同意後結算旅行費用。

第 6 章 責任與免責

第 12 條 本公司責任

本公司在履行代辦義務時,因本公司或其代辦手配人的故意或過失致客戶受損,負賠償責任。

第 13 條 免責

就依代辦旅行合約手配之旅行服務,客戶與旅行服務提供機關間發生之糾紛 · 損害,本公司不承擔責任。但本公司有過失時不在此限。

第 5 編

出入境手續代辦合約

本公司可依客戶委託,代辦護照申請 · 續期、簽證申請 · 續期、出入境書面文件等手續。本編適用於此類出入境手續代辦合約。代辦手續費、必備資料及所需時間將按案件個別告知。

出入境手續代辦合約並非客戶與各國使館 · 領事館 · 公共機關之間的合約,而是由本公司作為客戶代理人辦理。手續結果(簽證發放與否等)本公司不予保證。

第 6 編

旅行諮詢合約

本公司可依客戶委託,提供旅行計畫諮詢 · 建議、報價單製作、旅行資訊提供等業務。本編適用於此類旅行諮詢合約。諮詢費用與服務範圍將按案件個別告知。

僅簽訂旅行諮詢合約時,本公司不承擔旅行服務手配義務。若客戶日後委託本公司辦理手配,需另行簽訂訂製企劃旅行合約或手配旅行合約。

施行日:2026 年 6 月 1 日
最近修訂日:─

凱思株式会社 / Gaishi Co., Ltd.
代表取締役 丁 建萍
旅行業登記號:大阪府知事登記旅行業 第 3-3338 號
一般社團法人 日本旅行業協會(JATA)正會員:正會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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凱思株式会社 / Gaishi Co., Ltd.〒550-0022 大阪府大阪市西區本田 2-7-20 山甚大廈 203 室
TEL 06-6684-8001 · FAX 06-6684-8002
Email  nathan.huang.travel@gmail.com
大阪府知事登録旅行業第3-3338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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